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4 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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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14 條規範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受政府委任處理對外事務者違背委任致國家損害,處無期或七年以上徒刑。
Q · 被政府委任處理對外事務,私下改立場造成國家損害會怎樣?
刑法 114 條,無期或七年以上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14 條,受政府委任處理對外國政府事務,違背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件三層:(1) 有政府正式委任,(2) 客觀上違背委任內容,(3) 造成國家損害。沒有「未致損害」的減刑版本,門檻一旦跨過刑度起跳即七年以上。
深度解讀
這條處理的是一種特別的背叛:你本來就被政府派去處理對外事務,結果你拿著政府給的授權,做了違背委任內容的事,還害到國家。這跟前一條(113 條)不一樣:113 條處罰的是「沒被授權就私自簽」,本條處罰的是「有授權但搞砸或叛變」。想像你是被外派的談判代表,政府的立場是 A,結果你擅自改成 B 並簽了字,導致國家蒙受損失。這就是本條的核心情境。刑度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沒有「未造成損害」的減輕版本,只要「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就一步到位。這代表立法者認為:信任被授權之後再背叛,比單純無授權更嚴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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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