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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定公務機關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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