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1條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資安責任等級設置資安專職人員、訂定並實施資安維護計畫,並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核,缺失須限期改善。
Q · 公司被列為特定非公務機關,要做哪些資安義務?
設資安專職人員、訂並實施資安維護計畫,並接受稽核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1條,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要求,設置資安專職人員,並考量其保有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與資通系統規模,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出實施情形、進行稽核,發現缺失或待改善者應限期命其提出改善報告。三項義務(設人、訂計畫、真正實施)為持續性義務,非一次性文件作業。
很多公司老闆以為「資安」是大企業或政府才要煩惱的事。錯了。只要你的公司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你所屬產業的上級政府部門)列為「特定非公務機關」(政府在這個產業裡點名要管的民間單位,常見於金融、電信、醫療、電商),你身上就背了三個法定義務:依你被分到的資安責任等級設置資安專職人員、訂定資安維護計畫、並且持續實施它。更關鍵的是,主管機關有權隨時要你交出實施情形、派人來稽核,抓到缺失會限期逼你提改善報告。這不是「建議」,是「義務」,不做就連動到第30條的罰鍰。多數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早就在名單上,等到稽核公文寄來那天,才發現自己一直裸奔。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1條為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課予資安義務之核心規範,要求其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設置資安專職人員、訂定修正並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報與稽核,缺失須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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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自己認定,是由你所屬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來指定與分級,常見落入範圍的是金融、電信、醫療、能源、重要電商等領域。內行人提示:與其等公文,不如主動去函主管機關問清楚自己有沒有被列管、屬於哪一級,因為義務是從認定那刻成立,不是從你知道那刻才開始。
看你的資安責任等級。等級越高,要求的專職程度越嚴,高等級通常要求設置專任、不得由他職兼辦的資安人員,低等級才可能允許兼任。內行人提示:稽核最常打槍的就是「名義上有設、實際上是 IT 主管掛名兼著」這種安排,設了不符等級要求的人,跟沒設一樣會被列為缺失。
通常不會直接開罰。依本條第三項,主管機關發現缺失應限期要求提出改善報告,給你補正機會。但如果逾期不提或屆期仍未改善,就可能進一步依第30條裁處罰鍰。內行人提示:第一張公文是「限期改善」而不是罰單,這是最重要的緩衝期,認真補正幾乎都能避開罰鍰。
由所屬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分級辦法指定、納入資安管理的民間單位,常見於金融、電信、醫療、能源、重要電商。
依機關保有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與系統規模決定的分級,等級決定你要設幾個人、計畫做到多細。
依施行細則規定的必要事項組成的書面資安制度,內容深度與責任等級成比例,且必須實際執行。
第18條規範公務機關、第21條規範特定非公務機關(民間),提報與稽核對象都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動去函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是否列為特定非公務機關、屬於哪一級,不要等公文。
依責任等級與施行細則載明必要事項、指派專職人員執行、並留存實施紀錄供稽核查驗。
在限期內逐項回應缺失、提出附時程表與佐證的具體改善報告,誠意與進度是是否裁罰的關鍵。
靠執行紀錄、教育訓練紀錄、弱點掃描與演練報告、事件處理紀錄等實質佐證,而非僅有計畫文件。
資安法針對資通系統與資安責任等級,個資法針對個人資料保護;資安事件涉個資外洩時兩套義務同時觸發。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8 | article_21 |
|---|---|---|
| 適用對象 | 公務機關 |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 |
| 義務來源 | 依資安責任等級設專職人員、辦理資安業務 | 依等級設專職人員 + 訂定修正實施維護計畫 |
| 提報對象 | 上級或監督機關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稽核者 | 上級/監督機關(第15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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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所管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稽核所管第一項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發現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限期要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指定之方式將稽核結果及改善報告送交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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