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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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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務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修正或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違反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之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或違反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出之規定。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違反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改善報告提出之規定。 四、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機制,或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報及應變機制必要事項之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或向主管機關送交資通安全事件之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或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提出、送交之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報內容、演練作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0條採兩階段罰:六款計畫與報告義務違反先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按次罰十萬至五百萬元。

Q · 收到資安法第30條的限期改正公文,是不是已經要被罰錢了?

還沒,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按次罰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0條,特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六款計畫與報告類義務(如未訂定資安維護計畫、未提實施情形、未建立通報應變機制等)時,主管機關先令限期改正;只有屆期仍未改正,才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時,在期限內補齊缺漏並書面回報,即可中止整起裁罰。

白話解讀

第30條和隔壁的第29條長得很像,都是罰特定非公務機關的罰鍰,但有一個關鍵差別會決定你公司會不會真的被罰。第29條(未通報)是直接罰;第30條是「先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罰」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可按次處罰。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這條管的是六種「計畫與報告」類的義務:沒訂定或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沒提出實施情形、沒提改善報告、沒建立通報及應變機制、沒提調查處理改善報告、違反通報內容或演練規定。這些是制度性、可以事後補做的義務,所以法律先給你一次改正的機會,不像通報錯過就無法回補。看懂這個結構,你就知道:收到主管機關的公文,先分清楚它是「限期改正通知」還是「裁罰處分」,前者還有救,後者代表你已經錯過了改正的窗口。

法律定性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0條為針對特定非公務機關的兩階段行政罰規範: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適用於六款制度性、可事後補做的計畫與報告類義務,與第29條未通報直接開罰的結構形成對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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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30條和第29條都是罰鍰,到底差在哪?

差在觸發方式。第29條(未依第24條第2項通報)是直接開罰三十萬到一千萬;第30條這六款義務(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改善報告、通報應變機制、演練等)是先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罰十萬到五百萬。差別的原因是這六款都能事後補做,通報卻錯過就回不來。所以收到第30條的限期改正通知時,你手上還握著一張免罰門票,趕快補件就不會被罰。

Q2收到「限期改正」的公文,是不是已經要被罰錢了?

還沒。限期改正是給你補救的機會,在期限內把缺漏的計畫或報告補齊並回報,就不會進入罰鍰。只有逾期仍未改正,才會按次處罰十萬到五百萬。很多人收到公文嚇到或擺爛,反而錯過補件期限。正確反應是立刻把期限標紅、傾全力在期限內補齊並留下書面回報紀錄,那份紀錄就是你沒被罰的證明。

Q3資安演練只是做做樣子、寫個報告,也會被罰嗎?

會落入射程。第六款明文把違反通報內容、演練作業之規定納入,演練不實或沒按規定辦理都可能被認定違規,只是同樣會先給限期改正的機會。稽核越來越看實質而非紙本,演練的真實性(有沒有真的跑流程、有沒有缺失改善追蹤)是被檢視的重點。把演練做扎實,比事後補一份漂亮報告更能避開這條。

Q4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0條是什麼?

針對特定非公務機關六款計畫與報告義務的兩階段行政罰,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才按次罰十萬到五百萬,是資安合規的核心罰則。

Q5第30條和第29條差在哪?

第29條未通報直接罰三十萬到一千萬;第30條六款義務先限期改正、逾期才罰十萬到五百萬。差別來自通報不可回復、計畫報告可補做。

Q6第30條的六款義務具體指什麼?

未訂定或實施資安維護計畫、未提實施情形、未提改善報告、未建通報及應變機制、未提調查處理改善報告、違反通報內容或演練規定。

Q7什麼是特定非公務機關?

資安法所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受本法規範但非屬公務機關的主體。

Q8收到第30條限期改正通知該怎麼做?

先辨識是改正通知還是裁罰處分 → 比對缺漏款項 → 期限內補齊並做到位 → 書面回報並留存送達紀錄。

Q9第30條罰鍰金額怎麼算?

屆期未改正後按次處十萬到五百萬,依違反責難程度、影響範圍、機關規模與所得利益,由主管機關於區間內核定。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在期限內改正?

保留補正後向主管機關書面回報的公文、送達回執與改善佐證(計畫文件、演練紀錄、通報機制建置證明)。

Q11被第30條裁罰後怎麼救濟?

於收受處分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爭執是否確實逾期未改、屬哪一款、情節輕微,並主張比例原則從低核定。

Q12第30條 vs 第29條哪個罰得重?

第29條重(三十萬到一千萬、直接罰),第30條輕且有補救窗口(十萬到五百萬、先改正)。對應義務性質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정보통신기반 보호법(주요정보통신기반시설 보호의무 위반에 대한 시정명령·과태료)
中國网络安全法 第59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罚款)
德國BSI-Gesetz (BSIG) §14 i.V.m. §8a/§8b(KRITIS-Pflichten, Bußgeldvorschriften)
法國Loi n° 2018-133 (transposition de la directive NIS) — sanctions administratives pour les opérateurs de services essentie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0829 全文修正)

特定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修正或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違反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之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或違反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出之規定。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違反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改善報告提出之規定。   四、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機制,或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報及應變機制必要事項之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或向主管機關送交資通安全事件之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或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提出、送交之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報內容、演練作業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1140829 全文修正)

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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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