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 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
-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如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並應送交主管機關。
- 前三項通報與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送交、演練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於適當時機並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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