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9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時限通報資安事件,處三十萬至一千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按次處罰。
Q · 公司被駭沒通報會被罰嗎?
會,未依時限通報最高罰一千萬,還能按次處罰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9條,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若未依第24條第2項在時限內通報資安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要點是:罰的不是「被駭」,而是「被駭了不通報」。
公司被駭客打進來,多數高層的第一反應是「不要讓外面知道」。第29條就是專門懲罰這個直覺的。它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如果沒有依第24條第2項在規定時限內通報資安事件,會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且令你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還能按次處罰。注意這條罰的不是「被駭」這件事,被駭不一定有罪,罰的是「被駭了卻不通報」。資安事件的破壞力會擴散,主管機關需要即時掌握以防同類攻擊蔓延到其他關鍵基礎設施。所以這條把「隱匿」的代價,設計成可能比事件本身的損失更痛。知道這條的人,出事時會先看通報時鐘;不知道的人,會花寶貴的時間想怎麼蓋掉,結果兩頭落空。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9條是針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違反資安事件通報義務的行政罰則。當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未依第24條第2項規定於時限內通報資通安全事件時,得處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目的在確保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事件以阻斷攻擊橫向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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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特定非公務機關,依第24條第2項對符合等級的資安事件有通報義務。沒在時限內通報,依第29條會被處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還能按次處罰。內行人提示:這條罰的是『不通報』不是『被駭』,與其想怎麼隱瞞,不如準時通報。(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不行,通報時限是硬性的。正確做法是先依規定通報已知部分,後續再依查得事證補充通報、提出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卡在『等查清楚』或『等內部簽核跑完』而錯過時限,先報已知資訊不會害你,錯過時限才會。
意思是主管機關令你限期改正後,若逾期仍未改正,可按次連續處罰,不是只罰一次。三十萬起跳一次次累加。內行人提示:收到限期改正通知後,最理性的做法是在期限內完成改正並留下證據,斷掉按次處罰的滾動。
若你是特定非公務機關,依第24條第2項對符合等級的資安事件有通報義務,未依時限通報依第29條開罰。
針對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時限通報資安事件的行政罰則,罰鍰30萬至1000萬並可按次處罰。
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不含一般私人企業。
機關發生資安事件時依法定時限與級別向主管機關報告的義務,來源是第24條第2項。
確認事件等級→依第24條第2項在時限內通報→資訊不全先報已知→啟動內部應變→後續補充通報。
區間30萬至1000萬,依情節輕重與機關規模裁量;限期改正後逾期未改可按次累加。
在期限內完成改正並留存改正證據,斷掉按次處罰滾動,必要時提訴願爭執。
留存通報的時間戳記、通報內容與系統紀錄,這是日後證明準時通報的關鍵。
第29條罰未通報、直接科罰鍰並限期改正;第30條多為先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才罰(請以現行法為準)。
| 對照項目 | 第29條 | 第30條 | 第31條 |
|---|---|---|---|
| 適用條文 | 資安法第29條 | 資安法第30條 | 資安法第31條 |
| 違反行為 | 未依第24條第2項通報資安事件 | 其他法定義務違反(如未完成改善等) |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25條第3項調查 |
| 罰鍰額度 | 30萬–1000萬元 | 先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才罰(請以現行法為準) | 規避妨礙拒絕調查之罰鍰(請以現行法為準) |
| 罰則機制 | 罰鍰+限期改正+按次處罰 | 限期改正前置 | 妨礙調查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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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第十八條之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並針對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提高罰則,以強化資通安全守護。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第十八條之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並針對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提高罰則,以強化資通安全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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