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該條細則共有三項規定。首先,根據第一項規定,內政部在進行稽核前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其次,根據第二項規定,若受稽核者由於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時間內配合稽核,則可在收到通知後五天內提交書面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敘明理由。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除非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只能申請一次變更稽核日期。 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說明,內政部在進行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稽核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通常是在稽核前一個月進行通知。然而,如果受稽核者由於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時間內配合稽核,則可以在收到通知後五天內提出書面申請,敘明無法配合的理由並申請變更稽核日期。然而,受稽核者只能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一次變更稽核日期,除非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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