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內政部辦理稽核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稽核人員會根據需要進行前期訪談、起始會議、現場實地稽核以及人員訪談、文件紀錄調閱及實地查核等,受稽核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說明或紀錄資料。稽核結束後,本部會召開稽核結束會議,受稽核者需要了解並確認稽核發現事項。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時,可以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提交理由。本部在收到書面後會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資料或者停止稽核作業。如果認為有正當理由,審核結果報告中會記載相關資訊。如果認為無正當理由,會要求受稽核者按照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當時間繼續進行稽核,並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參考資料來自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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