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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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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稽核當日得視需要由本部召開起始會議;受稽核者須注意稽核時程、人員分組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三、現場實地稽核。 四、稽核人員稽核方式以人員訪談、文件紀錄調閱及實地查核為主,受稽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說明或紀錄資料。 五、稽核結束後,由本部召開稽核結束會議;受稽核者須了解及確認稽核發現事項。
  2.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3. 3.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內政部辦理稽核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稽核人員會根據需要進行前期訪談、起始會議、現場實地稽核以及人員訪談、文件紀錄調閱及實地查核等,受稽核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說明或紀錄資料。稽核結束後,本部會召開稽核結束會議,受稽核者需要了解並確認稽核發現事項。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時,可以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提交理由。本部在收到書面後會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資料或者停止稽核作業。如果認為有正當理由,審核結果報告中會記載相關資訊。如果認為無正當理由,會要求受稽核者按照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當時間繼續進行稽核,並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參考資料來自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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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