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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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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2. 2.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3. 3.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4. 4.本部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 1. 根據該條第1項,內政部在進行稽核時,應根據參考的評估因素和實際的稽核需求,為每個受稽核者組成稽核小組。 2. 根據該條第2項,稽核小組成員由具有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成員人數為三人至七人。其中,公務機關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3. 根據該條第3項,若稽核小組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主動回避擔任該次稽核的稽核小組成員: -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述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具有利害關係; -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關係; - 本人在過去兩年內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顧問輔導; - 其他情況足以認定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 4. 根據該條第4項,內政部應與稽核小組成員書面約定避免利益衝突事項並確保執行稽核的保密義務。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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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部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