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 1. 根據該條第1項,內政部在進行稽核時,應根據參考的評估因素和實際的稽核需求,為每個受稽核者組成稽核小組。 2. 根據該條第2項,稽核小組成員由具有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成員人數為三人至七人。其中,公務機關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3. 根據該條第3項,若稽核小組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主動回避擔任該次稽核的稽核小組成員: -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述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具有利害關係; -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關係; - 本人在過去兩年內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顧問輔導; - 其他情況足以認定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 4. 根據該條第4項,內政部應與稽核小組成員書面約定避免利益衝突事項並確保執行稽核的保密義務。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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