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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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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定有婦女代表名額,而無婦女候選人競選時,任其缺額。 婦女代表出缺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33條之規定,當某一地區選舉中存在婦女代表的名額,但競選時卻無婦女候選人參選時,這些缺額將會被任其空缺。同樣地,當婦女代表缺額時,也同樣進行相同的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落實憲法對婦女平等參政的要求,並確保應有的婦女代表名額能夠得到充分體現。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某地區的婦女代表席位沒有候選人參選,那麼這些席位就會出現空缺。這樣的做法旨在鼓勵更多的婦女參與選舉,並提供平等的參選機會。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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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3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定有婦女代表名額,而無婦女候選人競選時,任其缺額。 婦女代表出缺時,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