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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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定有婦女代表名額,而無婦女候選人競選時,任其缺額。 婦女代表出缺時,亦同。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33條之規定,當某一地區選舉中存在婦女代表的名額,但競選時卻無婦女候選人參選時,這些缺額將會被任其空缺。同樣地,當婦女代表缺額時,也同樣進行相同的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落實憲法對婦女平等參政的要求,並確保應有的婦女代表名額能夠得到充分體現。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某地區的婦女代表席位沒有候選人參選,那麼這些席位就會出現空缺。這樣的做法旨在鼓勵更多的婦女參與選舉,並提供平等的參選機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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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