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34條,其規定如果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或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到十分一以上,經判決確定,則該選舉無效。根據這個條文,如果選舉的辦理違反了法律,並經過判決後確定,或者選舉人名冊因為舞弊行為而涉及到十分一以上的選舉人,並經過判決後確定,則該選舉將被判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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