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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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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34條,其規定如果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或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到十分一以上,經判決確定,則該選舉無效。根據這個條文,如果選舉的辦理違反了法律,並經過判決後確定,或者選舉人名冊因為舞弊行為而涉及到十分一以上的選舉人,並經過判決後確定,則該選舉將被判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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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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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