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了在選舉無效的情況下應立即依法進行重選。根據這條法規,如果選舉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選舉委員會應定期進行重選。這條規定確保在選舉無效的情況下能夠重新進行選舉以確保公正和合法的選舉結果。這個法規對特定選舉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起著重要作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