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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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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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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了在選舉無效的情況下應立即依法進行重選。根據這條法規,如果選舉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選舉委員會應定期進行重選。這條規定確保在選舉無效的情況下能夠重新進行選舉以確保公正和合法的選舉結果。這個法規對特定選舉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起著重要作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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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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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規定:「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