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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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長認為必要,或有本甲居民十人以上之連名請求時,應舉行甲居民會議,討論議決有關本甲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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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46條規定,當甲地區的居民有必要或有十人以上連名請求時,應召開甲居民會議,討論並議決與該地區興革事項相關的議案。 根據最新的《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團體如市組織,必須依法依程序成立,其職權、組織與運作也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市組織法第46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召開甲居民會議的程序。例如,當甲地區的居民認為有必要進行某項興革(例如建設新設施或改善公共服務)時,或者當有十人以上的居民聯名請求召開居民會議時,地方自治團體必須依法召開甲居民會議,以討論並議決相關的議案。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城市的某個地區居民覺得他們的社區需要改善或增加某項公共服務,他們可以聯名請求召開居民會議,討論這個興革事項,並經過居民會議的議決來決定是否實施。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地方自治團體的決策過程能夠有效地反映居民的需求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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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