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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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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之登記,由住持聲請之,無住持者,由管理人聲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規則第3條,寺廟的登記由住持或管理人來提出申請。如果有住持,則由住持提出申請;如果沒有住持,則由管理人提出申請。這條規定在確定寺廟的身份以及登記的負責人上起到了關鍵作用。 參考資料: 《宗教事務及公告管理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修正公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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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寺廟登記規則第 3 條規定:「寺廟之登記,由住持聲請之,無住持者,由管理人聲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寺廟登記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