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登記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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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之登記,由住持聲請之,無住持者,由管理人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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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規則第3條,寺廟的登記由住持或管理人來提出申請。如果有住持,則由住持提出申請;如果沒有住持,則由管理人提出申請。這條規定在確定寺廟的身份以及登記的負責人上起到了關鍵作用。 參考資料: 《宗教事務及公告管理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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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