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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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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忠烈祠之入祀及紀念坊碑之建立,由內政部准時定之。
  2. 2.忠烈事蹟特著及建有特殊勛績者,入祀首都忠烈祠,並得同時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入祀首都忠烈祠者,應經總統明令行之。
  3. 3.其他忠烈行為,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6條,忠烈祠的入祀和紀念坊碑的建立需要經過內政部的核准。忠烈祠的入祀分為兩種情況,首先是忠烈事蹟特別顯著且具有特殊功績的人,可以同時入祀首都忠烈祠和原籍的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其中入祀首都忠烈祠需要由總統親自下令。其他忠烈行為者則只能入祀原籍的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 參考資料: - 忠烈祠祀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38).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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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忠烈祠祀辦法第 6 條規定:「忠烈祠之入祀及紀念坊碑之建立,由內政部核准時定之。忠烈事蹟特著及建有特殊勛績者,入祀首都忠烈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忠烈祠祀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