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6條,忠烈祠的入祀和紀念坊碑的建立需要經過內政部的核准。忠烈祠的入祀分為兩種情況,首先是忠烈事蹟特別顯著且具有特殊功績的人,可以同時入祀首都忠烈祠和原籍的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其中入祀首都忠烈祠需要由總統親自下令。其他忠烈行為者則只能入祀原籍的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 參考資料: - 忠烈祠祀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3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