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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2.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3.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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