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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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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2. 2.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3. 3.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33條: 1.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33條第1項,對於依該法所處的行政罰應由監察院進行處罰。這意味著監察院負責執行著政治獻金法所規定的行政罰。 2.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該條第2項,行政罰的裁處權在五年內如果沒有行使則會消滅。也就是說,如果監察院沒有在五年內對相應的行政罰予以裁處,則行政罰的裁處權將不再有效。 3.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根據該條第3項,當第1項所規定的行政罰確定後,監察院應該將該罰的事實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同時也應公開在電腦網路上。這保證了行政罰的透明度和公開性,讓公眾可以了解相關的罰則。 請注意,我並沒有提及「最新」的資料來源,因為提供的文本並未指出法規的最新版本。如果您需要根據最新的政治獻金法進行釋義,我建議您參考正式的法規文件或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70718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僅就罰鍰之裁罰機關予以明定,至於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機關,原法並未有明定。按其立法原意係採裁罰機關同一原則,為避免爭議,爰於第一項明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處罰之。   三、配合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將原條文前段「受理申報機關」改為「監察院」。另行政執行法修正後,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式及程序業有完整規範,有關罰鍰屆期不繳納之處理回歸該法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後段規定。   四、為達公開及警示之立法目的,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例,於第二項增列依本法所處行政罰確定者,應由監察院公告之規定。

(1070529 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考量合併選舉時擬參選人人數眾多,審酌裁罰機關調查人力,為應調查事證需要,並達到本法規範效果及目的,參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第二項,將本法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定為五年。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行政罰名詞
  • 裁處權名詞
(09707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僅就罰鍰之裁罰機關予以明定,至於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機關,原法並未有明定。按其立法原意係採裁罰機關同一原則,為避免爭議,爰於第一項明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處罰之。   三、配合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將原條文前段「受理申報機關」改為「監察院」。另行政執行法修正後,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式及程序業有完整規範,有關罰鍰屆期不繳納之處理回歸該法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後段規定。   四、為達公開及警示之立法目的,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例,於第二項增列依本法所處行政罰確定者,應由監察院公告之規定。

(1070529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考量合併選舉時擬參選人人數眾多,審酌裁罰機關調查人力,為應調查事證需要,並達到本法規範效果及目的,參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第二項,將本法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定為五年。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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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法第 33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治獻金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