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32條,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的,將按照其違反的捐贈金額處以不超過其捐贈金額兩倍的罰鍰。 依照附件一,政治獻金法的修正後版本,第32條的修正理由指出,該條是為了確保政治獻金活動公平公正,避免候選人違反投資資金上限的規定。如果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超過了允許的賸餘金額,他們將處以未超過其捐贈金額兩倍的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擬參選人捐贈了100萬元的政治獻金,超過了允許的賸餘金額,他們將被處以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罰鍰。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增列,明定擬參選人違反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罰。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參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將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修正定明為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俾資明確,爰酌作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增列,明定擬參選人違反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罰。
參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將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修正定明為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俾資明確,爰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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