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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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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32條,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的,將按照其違反的捐贈金額處以不超過其捐贈金額兩倍的罰鍰。 依照附件一,政治獻金法的修正後版本,第32條的修正理由指出,該條是為了確保政治獻金活動公平公正,避免候選人違反投資資金上限的規定。如果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超過了允許的賸餘金額,他們將處以未超過其捐贈金額兩倍的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擬參選人捐贈了100萬元的政治獻金,超過了允許的賸餘金額,他們將被處以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罰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70718 全文修正)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增列,明定擬參選人違反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罰。

(1070529 修正)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參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將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修正定明為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俾資明確,爰酌作修正。

(09707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增列,明定擬參選人違反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罰。

(1070529 修正)

參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將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修正定明為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俾資明確,爰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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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法第 32 條規定:「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治獻金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