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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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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31條,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的行為,將受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參考範例: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拒絕接受政府機關對其進行查核,或者該機關發現該企業規避或妨礙查核,則該營利事業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30318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0970718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修正,明定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處罰規定。

(1070529 修正)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鍰額度之上限,調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規定。

(0930318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

(09707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修正,明定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處罰規定。

(1070529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鍰額度之上限,調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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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法第 31 條規定:「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治獻金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