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31條,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的行為,將受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參考範例: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拒絕接受政府機關對其進行查核,或者該機關發現該企業規避或妨礙查核,則該營利事業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修正,明定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處罰規定。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鍰額度之上限,調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規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修正,明定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處罰規定。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鍰額度之上限,調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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