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支出專戶之用途及其範圍如下: 一、本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之修護或善後支出: (一)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非經修復不得使用之修護費用。 (二)建築物及土地完全滅失或建築物受損,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須拆除重建始得使用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之善後費用。 二、本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設施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之維護管理支出: (一)本設施經營者自行停止營業連續達三個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後逾三個月未復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指定代管團體代管期間之維護管理費用。 (二)本設施經營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本設施經營許可或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指定代管團體代管期間之維護管理費用。 (三)本設施經營者因經營困難經法院為破產宣告或解散之裁定後,本設施無其他業者承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指定代管團體代管期間之維護管理費用。
根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本設施經營者應將本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這項法規要求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的經營者必須在每個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將專戶的年度決算書送交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將查核報告書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參考資料: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本專戶之狀況,得隨時通知本設施經營者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本設施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根據這項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隨時要求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的經營者提供業務和財務報告,並派員進行查核。設施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項要求。 參考資料: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3. 第一項本專戶年度決算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法規,本專戶的年度決算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和規定。 參考資料: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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