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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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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設施有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情形時,經營者得於災害事發三個月內提具設施恢營運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後,提領急難支出專戶款項支應本設施之修護費用。
  2. 2.本設施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情形時,經營者得擬具本設施退場機制、善後計畫(含專戶收支明細),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後,提領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剩餘之款項,就消費者已繳之管理費金額比例返還,並歸還消費者原存放於設施內之賸餘物品。
  3. 3.前項專戶收支明細有不符支用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本設施經營者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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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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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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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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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設施有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情形時,經營者得於災害事發三個月內提具設施恢復營運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