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設施經營者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並於開戶後,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若金融機構、專戶戶名或帳號有異動,本設施經營者應在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異動情況。 - Prime Example: 在金融機構開設了「ABC公司-DEF公墓骨灰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並將開戶文件報告給所在縣市的主管機關。 2.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已開設○○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的情況則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Prime Example: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開設了「GHI公司-JKL公墓骨灰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的情況下,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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