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4條,應存入專戶的款項包括以下幾項:一、從該管理辦法實施後收取的管理費。二、該管理辦法實施前已設置的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其經營者在該管理辦法實施前所收取的管理費剩餘款。三、專戶的利息收入。四、其他相關收入。 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第一款和第四款款項應在實際收取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存入專戶。根據第3款規定,第二款款項應在該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的四個月內進行簿冊列帳,並由會計師進行查核後存入專戶,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1.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3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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