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4

快速跳轉
  1. 1.應存入日常支出專戶之款項如下: 一、本設施經營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於其他金融機構所開設之管理費專戶款項及應收取、已收取尚未存入專戶之款項。 二、本設施經營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所收取管理費之百分之六十五,或經准免辦理火災及地震保險,所收管理費扣除應存入急難支出專戶後之款項。 三、專戶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2. 2.應存入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如下: 一、本設施經營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已提撥至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款項。 二、本設施經營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補提撥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款項。 三、本設施經營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所收取管理費之百分之三十五,或經核准免辦理火災及地震保險,所收管理費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款項。 四、因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 五、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相關收入。
  3. 3.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六款款項,應於實際收取後次月十日前造冊存入日常支出專戶或急難支出專戶。第二項第四款款項,應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保險理賠金存入急難支出專戶。
  4. 4.第二項第一款之款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將賸餘款項已提撥金額比例存入急難支出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4條,應存入專戶的款項包括以下幾項:一、從該管理辦法實施後收取的管理費。二、該管理辦法實施前已設置的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其經營者在該管理辦法實施前所收取的管理費剩餘款。三、專戶的利息收入。四、其他相關收入。 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第一款和第四款款項應在實際收取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存入專戶。根據第3款規定,第二款款項應在該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的四個月內進行簿冊列帳,並由會計師進行查核後存入專戶,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1.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3002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應存入日常支出專戶之款項如下: 一、本設施經營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