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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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
立法理由基於便民與可行性,爰明定前條受理遊說之登記機關,以被遊說者之所屬機關為之,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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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便民與可行性,爰明定前條受理遊說之登記機關,以被遊說者之所屬機關為之,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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