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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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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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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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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60720 制定)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

立法理由基於便民與可行性,爰明定前條受理遊說之登記機關,以被遊說者之所屬機關為之,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以明權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720 制定)

基於便民與可行性,爰明定前條受理遊說之登記機關,以被遊說者之所屬機關為之,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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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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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第 14 條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遊說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