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遊說法第13條的規定,遊說者在進行遊說之前,需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並提供下列事項: 1. 自然人: -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 若曾擔任公職,需提供離職前五年內服務之機關名稱、任職稱、任職期間。 - 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 遊說目的及內容。 - 遊說期間。 - 預估的遊說支出金額。 - 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關係及相關文件。 - 若屬受委託遊說者,需提供受委託證明文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執業證明文件字號、約定報酬金額及委託人相關資料。 2. 法人或團體: - 法人或團體的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 遊說代表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 若曾擔任公職,需提供離職前五年內服務之機關名稱、任職稱、任職期間。 - 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 遊說目的及內容。 - 遊說期間。 - 預估的遊說支出金額。 - 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關係及相關文件。 - 若屬受委託遊說者,需提供受委託證明文件、營利法人之章程、約定報酬金額及委託人相關資料。 根據法規,遊說者需在登記事項有變更時申請變更登記,並在遊說終止後十日內申請終止登記。若遊說期間屆滿前十日有延長之必要,則可以申請變更登記。如果登記事項不符合法定程式,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限期要求遊說者補正。 遊說法第13條並未規定具體的登記申請書格式,該格式由主管機關定定。 參考資料:遊說法,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10082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 一、自然人: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二)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三)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四)遊說期間。 (五)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六)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七)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執業證明文件字號、約定報酬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 二、法人或團體: (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二)第六條所定遊說代表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三)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四)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五)遊說期間。 (六)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七)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八)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營利法人之章程、約定報酬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變更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遊說終止後十日內,應申請終止登記。 遊說期間屆滿十日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申請變更登記。 前四項登記事項不符法定程式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 第一項至第三項登記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遊說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本法採逐案登記制,明定在進行遊說前應申請登記,並依遊說者為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分別規定其應登記之內容,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登記之內容有變更或遊說期間有延長之必要時,應為變更登記,遊說終止時並應為終止登記,使遊說過程均公開進行,爰為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三、登記採要式主義,如有程式不備時,登記機關應命其補正,爰為第五項之規定。 四、本法規定登記事項之申請書格式授權由本法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六項之規定。
一、為使遊說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本法採逐案登記制,明定在進行遊說前應申請登記,並依遊說者為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分別規定其應登記之內容,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登記之內容有變更或遊說期間有延長之必要時,應為變更登記,遊說終止時並應為終止登記,使遊說過程均公開進行,爰為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三、登記採要式主義,如有程式不備時,登記機關應命其補正,爰為第五項之規定。 四、本法規定登記事項之申請書格式授權由本法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六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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