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根據遊說法第16條的規定,被遊說者應在接受遊說後的七日內,向所屬機關指定的專責單位或人員通知以下事項進行登記:一、遊說者的身份;二、遊說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三、遊說的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政府公職人員在接受某個利益團體的遊說後,他需要在七天內向所屬機關指定的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記該遊說的相關資訊,如遊說者的名稱、遊說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遊說的內容。這樣可以確保政府相關機關有所瞭解,並可能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維護公共利益。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立法理由為使遊說資料完整,並可交互查證,爰規定被遊說者於接受遊說後亦應將遊說資料通知所屬機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使遊說資料完整,並可交互查證,爰規定被遊說者於接受遊說後亦應將遊說資料通知所屬機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