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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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