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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
  2. 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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