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第17條規定了遊說者的財務報告和帳冊保管的要求。根據第1項,遊說者應該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提交使用於遊說的財務收支情形報表。而根據第2項,遊說者須將用於編列前項收支報表的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參考資料: 1. 「遊說法施行細則」,內政部檔案管理局,https://www.archives.gov.tw/archivesDatasets/UploadFiles/%E7%AB%8B%E6%B3%95%E8%88%87%E8%A3%81%E5%88%A4%E6%96%87%E6%9C%AC/2295C27B49D87035B6F57C0FD2069402.txt 範例:如果一位遊說者在2022年5月31日前和遊說終止登記時沒有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提交財務報表,則違反了遊說法第17條的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2. 「遊說法」,立法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cmpcode=A01 範例:一位遊說者在遊說期間編列了財務收支報表並提交給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同時保管了相關的財務收支帳冊五年。這樣的做法符合遊說法第17條的要求。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 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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