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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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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第 18 條的規定,遊說對象所屬機關應將遊說事項、遊說費用等登記事項以及根據第 13 條和第 16 條所申報的財務收支報表進行登記,並且按季度在電信網路或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上公開。不過,根據其他法令規定禁止公開的事項除外。此外,登記和財務收支報表的冊子應該保存五年。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增加遊說過程的透明度,讓公眾能夠得知遊說的內容和財務情況。公開登記和財務報表可以幫助防止不當遊說以及貪污和腐敗行為的發生。此外,保存這些資料五年可以作為監督和事後檢查的依據。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公司選擇遊說政府部門以獲取某項特殊利益,根據這項條款,該公司必須將遊說事項和遊說費用進行登記並在公開媒體上公開。此外,該公司還應該記錄和保存相關的財務收支報表,以便在需要時進行審核和檢查。

立法沿革 1

(0960720 制定)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條文
  • 法令名詞
(096072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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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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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第 18 條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遊說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