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遊說法"第 18 條的規定,遊說對象所屬機關應將遊說事項、遊說費用等登記事項以及根據第 13 條和第 16 條所申報的財務收支報表進行登記,並且按季度在電信網路或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上公開。不過,根據其他法令規定禁止公開的事項除外。此外,登記和財務收支報表的冊子應該保存五年。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增加遊說過程的透明度,讓公眾能夠得知遊說的內容和財務情況。公開登記和財務報表可以幫助防止不當遊說以及貪污和腐敗行為的發生。此外,保存這些資料五年可以作為監督和事後檢查的依據。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公司選擇遊說政府部門以獲取某項特殊利益,根據這項條款,該公司必須將遊說事項和遊說費用進行登記並在公開媒體上公開。此外,該公司還應該記錄和保存相關的財務收支報表,以便在需要時進行審核和檢查。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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