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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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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
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
法令
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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