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遊說法》第4條的規定: 1.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舉了執行遊說活動的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的人民團體、或是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的團體等。然而,這些遊說者必須與他們所欲遊說的政策、議案或法令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才能進行遊說。 2. 如果遊說是由委託的方式進行,執行遊說的人必須是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並持有相應證書的自然人,或是在其章程中註明從事遊說業務的營利法人。並且這些人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備案。 有關範例可以參考《遊說法》本身的解釋或者相關的法律判例。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 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按現行法律如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自治條例等並不乏人民表達意見之途徑,惟表達意見係權利之行使,而遊說亦是表達意見之一種方式,其限制自應審慎,然遊說畢竟不同於一般之意見表達方式,其花費之社會成本較高,況被遊說之人均屬公務極為繁重之人員,倘任何人對與其無關之政策、議案或法令動輒可遊說,則除前揭人員將陷於無法因應之窘境外,亦會影響政務之推動,故有必要對遊說人不得遊說之情形予以合理限制,爰於第一項明定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 二、鑑於受委託進行遊說者與非受委託進行遊說者所著眼之利益及方向尚有不同,參諸美國、加拿大之立法體例,其受委託進行遊說者,均極為專業,為導引我國受委託遊說者能更專業化、發揮實質的政策參與效果,爰於第二項將受委託進行遊說者限於一定之資格範圍。 三、依一般社會認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人,係於其領域範圍具有專長之人,故將其明定為得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之一,俾符合社會正常之期待,及委託人之利益,亦有助於引導遊說專業化。另參以外國之立法例,以遊說為業之公司係遊說法規範之主要對象,雖我國目前並無此行業,惟為引導遊說專業化,爰明定章程列有遊說之營利法人,得受委託進行遊說。
一、按現行法律如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自治條例等並不乏人民表達意見之途徑,惟表達意見係權利之行使,而遊說亦是表達意見之一種方式,其限制自應審慎,然遊說畢竟不同於一般之意見表達方式,其花費之社會成本較高,況被遊說之人均屬公務極為繁重之人員,倘任何人對與其無關之政策、議案或法令動輒可遊說,則除前揭人員將陷於無法因應之窘境外,亦會影響政務之推動,故有必要對遊說人不得遊說之情形予以合理限制,爰於第一項明定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 二、鑑於受委託進行遊說者與非受委託進行遊說者所著眼之利益及方向尚有不同,參諸美國、加拿大之立法體例,其受委託進行遊說者,均極為專業,為導引我國受委託遊說者能更專業化、發揮實質的政策參與效果,爰於第二項將受委託進行遊說者限於一定之資格範圍。 三、依一般社會認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人,係於其領域範圍具有專長之人,故將其明定為得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之一,俾符合社會正常之期待,及委託人之利益,亦有助於引導遊說專業化。另參以外國之立法例,以遊說為業之公司係遊說法規範之主要對象,雖我國目前並無此行業,惟為引導遊說專業化,爰明定章程列有遊說之營利法人,得受委託進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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