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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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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進行遊說之
自然人
、
法人
、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
代表人
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
法令
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
廢止
無關者,不得遊說。
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並向
主管機關
備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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