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所為職務上之行為。 三、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根據遊說法第5條的規定,以下行為不適用此法律的規定: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在職務上的行為。 三、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和方式所做的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進行遊說活動,則此行為不適用遊說法的規定。又或者,如果外國政府派駐的外交人員在職務上進行遊說活動,也不適用遊說法的規定。另外,如果人民或團體依照其他法規的程序和方式發表意見或提出申請,這些行為也不在遊說法的適用範圍內。
下列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所為職務上之行為。 三、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例如行政機關為使所提之法案順利完成立法,對於立法委員所為之溝通、協調,或立法委員針對特定政策依法對行政院所提之質詢,均屬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為避免影響其職務之執行,爰於第一款規定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例如世界貿易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或享有外交豁免權或有其特殊之功能,其所為職務上之行為,亦應予以排除,爰於第二款設排除規定,以符實際。 三、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等對於人民表達意見之程序與方式均有規範,爰於第三款規定予以排除,以免因本法之制定,增加人民不必要之負擔。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例如行政機關為使所提之法案順利完成立法,對於立法委員所為之溝通、協調,或立法委員針對特定政策依法對行政院所提之質詢,均屬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為避免影響其職務之執行,爰於第一款規定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例如世界貿易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或享有外交豁免權或有其特殊之功能,其所為職務上之行為,亦應予以排除,爰於第二款設排除規定,以符實際。 三、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等對於人民表達意見之程序與方式均有規範,爰於第三款規定予以排除,以免因本法之制定,增加人民不必要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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