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遊說法》第7條,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委託本國遊說者進行遊說。根據這條法規,外國政府、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得就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的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進行遊說。這意味著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的議題不得成為遊說的對象。但具體案例或相關證明在這段說法中並未提及,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依本法規定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 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
立法理由一、鑑於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其動員之人力、物力較大,所影響之層面亦較鉅大深遠,爰於第一項明定應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 二、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機密者,與臺灣地區人民之生存權益,具有高度政治性考量,為顧及國家機密之維護,避免不當利益之輸送,爰於第二項明定禁止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進行遊說。
一、鑑於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其動員之人力、物力較大,所影響之層面亦較鉅大深遠,爰於第一項明定應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 二、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機密者,與臺灣地區人民之生存權益,具有高度政治性考量,為顧及國家機密之維護,避免不當利益之輸送,爰於第二項明定禁止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進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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