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根據「遊說法」第8條的規定,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及香港或澳門的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活動。這意味著在這些地區,沒有獲得相應許可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遊說活動。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控制遊說活動,防止其中存在不當的利益交換或其他不良行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立法理由鑑於中共未對我放棄敵意,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參照政治獻金法第七條規定,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之限制。
鑑於中共未對我放棄敵意,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參照政治獻金法第七條規定,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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