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者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根據遊說法第9條,遊說者在進行遊說時,禁止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此外,遊說者也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遊說活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防止遊說者使用不當手段影響被遊說者的決策。 作為一個例子,如果一名遊說者使用脅迫或賄賂的方式要求一位政治人物投票支持某個提案,這就違反了遊說法第9條的規定。這個條款的違反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並可能受到懲罰。
遊說者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立法理由為建立遊說之合理規範,使遊說者能遵守法令及道德規範,強化遊說之正面功能,明定遊說不得以不正當之手段為之。
為建立遊說之合理規範,使遊說者能遵守法令及道德規範,強化遊說之正面功能,明定遊說不得以不正當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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