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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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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項
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
法人
、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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