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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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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第11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擔任遊說者或進行遊說: 一、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舉例:某人在動員戡亂時期參與了內亂活動並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這個人在刑期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之前,不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舉例:如果一個人被判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罪行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這個刑期確定而且沒有受到緩刑宣告,那麼這個人就不得擔任遊說人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舉例:如果一個人被判犯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的罪行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這個刑期確定而且沒有受到緩刑宣告,那麼這個人就不得擔任遊說人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舉例:如果一個人被判犯了刑法中的詐欺、侵占或背信罪行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這個刑期確定而且沒有受到緩刑宣告,那麼這個人就不得擔任遊說人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立法沿革 1

(0960720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刑法法規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096072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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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遊說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