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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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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