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根據遊說法第11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擔任遊說者或進行遊說: 一、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舉例:某人在動員戡亂時期參與了內亂活動並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這個人在刑期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之前,不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舉例:如果一個人被判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罪行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這個刑期確定而且沒有受到緩刑宣告,那麼這個人就不得擔任遊說人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舉例:如果一個人被判犯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的罪行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這個刑期確定而且沒有受到緩刑宣告,那麼這個人就不得擔任遊說人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舉例:如果一個人被判犯了刑法中的詐欺、侵占或背信罪行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這個刑期確定而且沒有受到緩刑宣告,那麼這個人就不得擔任遊說人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