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28 條
- 1.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
- 2.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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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28條,該條有下列兩項規定: 1. 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 2.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根據第1項規定,管理人在獲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後的90天內,必須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為該法人所有。若逾期未辦理,則可以展延一次。 根據第2項規定,若未按照前項的規定在期限內辦理,則應依照第50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 這些解釋來自《祭祀公業條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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