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2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時,應備置法人登記簿,並記載以下事項: 一、祭祀公業法人的設立目的、名稱和所在地。 例如:登記簿中應詳細記載祭祀公業法人的設立目的,例如祭祀地神、維護族群傳統等。 二、祭祀公業法人的財產總額。 例如:登記簿中應詳細記載祭祀公業法人的財產總額,包括土地、不動產、財產等。 三、祭祀公業法人的派下現員名冊。 例如:登記簿中應詳細列出祭祀公業法人的派下現員名冊,包括每位派下現員的姓名、地址等。 四、祭祀公業法人的管理人姓名及住所;如果有指定代表法人的管理人,也應詳細記載其姓名。 例如:登記簿中應詳細記載祭祀公業法人的管理人姓名及住所,以及是否有指定代表法人的管理人。 五、如果有設立監察人,也應詳細記載其姓名及住所。 例如:登記簿中應詳細記載祭祀公業法人的監察人姓名及住所,如果有設立的話。 六、如果有設立存立期間,也應詳細記載其期間。 例如:登記簿中應詳細記載祭祀公業法人的存立期間,如果有設立的話。 七、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核發的日期。 例如:登記簿中應詳細記載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核發的日期。 八、祭祀公業法人的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例如:登記簿中應詳細記載祭祀公業法人的圖記,以及管理人的印鑑。 至於《祭祀公業條例第27條》所提到的登記簿的格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簿,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祭祀公業法人設立之目的、名稱、所在地。 二、財產總額。 三、派下現員名冊。 四、管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定有代表法人之管理人者,其姓名。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核發之日期。 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時應備置法人登記簿及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時應備置法人登記簿及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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