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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簿,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祭祀公業法人設立之目的、名稱、所在地。 二、財產總額。 三、派下現員名冊。 四、管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定有代表法人之管理人者,其姓名。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發之日期。 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2.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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