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26條的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的申請並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時,會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這份法人登記證書應該在祭祀公業的名稱之上加上法人的名義。至於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的格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 前項法人登記證書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發給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於其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以示與現存尚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有所區別。 三、第三項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發給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於其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以示與現存尚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有所區別。 三、第三項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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