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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25 條

  1. 1.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一、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二、沿革。 三、章程。 四、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五、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六、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七、派下全員證明書。 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2. 2.前項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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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規定了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並向公所轉報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以下是應附的文件與資料: 1. 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申請人需獲得派下現員過半數的同意,並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2. 沿革:陳述祭祀公業的歷史沿革,包括成立時間、發展過程等相關資料。 3. 章程:提供祭祀公業的章程,說明該法人的組織架構、職權範圍等重要內容。 4.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提供祭祀公業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的文件,確定其正確位置。 5. 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及管理人名冊:如已有管理人,需提供管理人的證明文件及管理人名冊。 6. 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及監察人名冊:若有監察人,需提供監察人的證明文件及監察人名冊,若無則免附。 7. 派下全員證明書:提供派下全體人員的證明文件,確定其身份。 8.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提供祭祀公業法人的圖記以及管理人的印鑑。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祭祀公業條例(96年12月12日公布)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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