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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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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
  2. 2.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1條,回答如下: 1.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 根據該條例,祭祀公業法人應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並按期編造收支報告。這意味著祭祀公業法人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會計制度並保存相關的會計記錄,以便在需要時提供到公所或主管機關查閱。此外,收支報告需要按照一定的期限進行編製和提交。 2. 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該條例規定,祭祀公業法人在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應檢具年度預算書和業務計畫書,提交給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此外,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則需要檢具年度決算和業務執行書,同樣報送給公所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條例(96年12月12日公布)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   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之業務應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爰訂定其預決算及業務執行應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之業務應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爰訂定其預決算及業務執行應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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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41 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