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0條,當祭祀公業法人的圖記或管理人的印鑑需要變更時,必須檢附新的圖記、印鑑以及相關資料,並向公所提出申請,再由公所轉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印鑑變動辦法》, 內政部。根據該辦法,當祭祀公業法人的圖記或管理人的印鑑需要變動時,應該以書面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並應附上新的圖記、印鑑及相關資料。 範例:例如,若一座寺廟的管理人印鑑發生變動,該寺廟應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0條的規定,向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新的印鑑及相關資料。公所收到申請後,會將申請轉報給地方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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