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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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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0條,當祭祀公業法人的圖記或管理人的印鑑需要變更時,必須檢附新的圖記、印鑑以及相關資料,並向公所提出申請,再由公所轉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印鑑變動辦法》, 內政部。根據該辦法,當祭祀公業法人的圖記或管理人的印鑑需要變動時,應該以書面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並應附上新的圖記、印鑑及相關資料。 範例:例如,若一座寺廟的管理人印鑑發生變動,該寺廟應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0條的規定,向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新的印鑑及相關資料。公所收到申請後,會將申請轉報給地方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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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40 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