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39 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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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9條的規定,當祭祀公業法人的不動產有變動時,必須檢附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以及變動後的不動產清冊,並向所在地的公所報請,由公所轉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例如,在一個祭祀公業法人的土地或建物有所變動時,該法人需要提供變動證明文件和不動產清冊,然後向所在地的公所報請變更登記。公所會將相關資料轉交給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來處理登記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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