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9條的規定,當祭祀公業法人的不動產有變動時,必須檢附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以及變動後的不動產清冊,並向所在地的公所報請,由公所轉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例如,在一個祭祀公業法人的土地或建物有所變動時,該法人需要提供變動證明文件和不動產清冊,然後向所在地的公所報請變更登記。公所會將相關資料轉交給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來處理登記手續。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有變動時,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主管機關更新該祭祀公業法人之財產資料。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有變動時,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主管機關更新該祭祀公業法人之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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