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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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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9條的規定,當祭祀公業法人的不動產有變動時,必須檢附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以及變動後的不動產清冊,並向所在地的公所報請,由公所轉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例如,在一個祭祀公業法人的土地或建物有所變動時,該法人需要提供變動證明文件和不動產清冊,然後向所在地的公所報請變更登記。公所會將相關資料轉交給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來處理登記手續。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有變動時,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主管機關更新該祭祀公業法人之財產資料。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有變動時,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主管機關更新該祭祀公業法人之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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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39 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