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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
  2. 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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