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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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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
  2. 2.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8條的規定,當祭祀公業法人的管理人或監察人發生變動時,應該提交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的證明文件,並向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轉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的變更登記。如果有人對祭祀公業法人的管理人或監察人的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則應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1號、106年度判字第525號和103年度判字第527號的判決意旨,對於存在已經申報但未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的祭祀公業,公所應該審查申報所附文件,以確定申報事項的合法性和邏輯性。如果申報文件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公所應該通知申報人在30天內補正。如果申報人未按照指示補正,公所應該駁回其申請。如果申報人對於補正通知提起撤銷訴訟,則應該被判決駁回。 另外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如果某個祭祀公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申報,公所應該通知當事人在3個月內協調其申報,如果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公所應該通知當事人在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該依據法院確定的判決辦理。 以上的解釋主要來自於《祭祀公業條例》本身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幾項判決,其中判決的參考資料如下: -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1號 -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25號 -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7號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   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變動,應檢具選任之證明文件,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健全其管理,及有異議之處理方式。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異議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變動,應檢具選任之證明文件,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健全其管理,及有異議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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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38 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