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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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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2. 2.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時,需要檢附的文件有以下幾項: 1. 派下全員證明書。 2. 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3. 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4. 派下員變動前的名冊和變動後的現員名冊。 5. 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6. 祭祀公業法人的章程。 根據第二項規定,當派下現員變動時,需要先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天。若無人提出異議,則可以進行備查。若有異議,則需要依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 資料來源: - 祭祀公業條例(96年12月12日公布)第37條 - 祭祀公業條例(96年12月12日公布)第2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有變動者,應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現員變更登記、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異議程序。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派下員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有變動者,應函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現員變更登記、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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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