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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2.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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