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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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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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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
法人
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辦理
派下員
變更登記
: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
戶籍謄本
。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
異議
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規定之程序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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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4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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