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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37 條

  1. 1.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2. 2.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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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時,需要檢附的文件有以下幾項: 1. 派下全員證明書。 2. 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3. 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4. 派下員變動前的名冊和變動後的現員名冊。 5. 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6. 祭祀公業法人的章程。 根據第二項規定,當派下現員變動時,需要先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天。若無人提出異議,則可以進行備查。若有異議,則需要依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 資料來源: - 祭祀公業條例(96年12月12日公布)第37條 - 祭祀公業條例(96年12月12日公布)第2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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