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
祭祀公業條例第36條規定了祭祀公業的管理人對於祭祀公業法人財產的管理權限。根據這一條,管理人可以進行保全以及為了利用或改良的目的進行相應的行為。在沒有章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管理人的行動應當以保全和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根據「台灣法源資料庫」的資料,《祭祀公業條例》第36條指出,管理人對於祭祀公業法人財產的管理權限,除了章程上另有特別規定之外,僅限於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這表示管理人在執行任務時,應注意保護財產,並設法讓其得到更好的利用或改良,以維護祭祀公業法人的利益。 例如,如果某個祭祀公業的法人財產面臨損失或危險,管理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保護該財產,例如修復損壞、加強保安等。而當財產具有利用或改良的潛力時,管理人也可以進行相應的操作,例如出租、出售或進行改良工程等,以增加其價值。 總之,祭祀公業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人對於祭祀公業法人財產的管理權限,重點在於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的行為。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管理人在履行任務時能夠維護祭祀公業法人的財產利益。
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
立法理由管理人職權之限制。
管理人職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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