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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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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祭祀公業法人的管理人和監察人的選任和解任,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通過派下員大會的決議,否則應經過過半數派下現員的同意。 範例:假設一個祭祀公業法人的章程規定,管理人和監察人的選任和解任必須經過全體派下員的同意。在某次派下員大會上,只有30%的現員同意選任新的管理人和監察人,達不到過半數的同意數量,這樣的話選任行為就無效,需要重新選舉或找到其他方式來達成派下現員過半數的同意。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之產生方式。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派下員名詞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之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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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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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35 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