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祭祀公業法人的管理人和監察人的選任和解任,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通過派下員大會的決議,否則應經過過半數派下現員的同意。 範例:假設一個祭祀公業法人的章程規定,管理人和監察人的選任和解任必須經過全體派下員的同意。在某次派下員大會上,只有30%的現員同意選任新的管理人和監察人,達不到過半數的同意數量,這樣的話選任行為就無效,需要重新選舉或找到其他方式來達成派下現員過半數的同意。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之產生方式。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之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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