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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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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4條,祭祀公業法人在訂定及變更章程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這意味著在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法人必須邀請相關的主管機關派員參與會議。 例如,如果某個祭祀公業法人計畫訂定新的章程,他們應該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派員參與並列席在派下員大會中。這樣可以確保法人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時得到相應的監督和指導。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一、為使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周延,確保無窒礙難行之處,爰規定其為修訂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修正,將「訂立及修正」章程,修正為「訂定及變更」。

  • 法人名詞
  • 派下員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302 制定)

一、為使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周延,確保無窒礙難行之處,爰規定其為修訂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修正,將「訂立及修正」章程,修正為「訂定及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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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34 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