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4條,祭祀公業法人在訂定及變更章程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這意味著在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法人必須邀請相關的主管機關派員參與會議。 例如,如果某個祭祀公業法人計畫訂定新的章程,他們應該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派員參與並列席在派下員大會中。這樣可以確保法人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時得到相應的監督和指導。
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一、為使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周延,確保無窒礙難行之處,爰規定其為修訂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修正,將「訂立及修正」章程,修正為「訂定及變更」。
一、為使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周延,確保無窒礙難行之處,爰規定其為修訂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修正,將「訂立及修正」章程,修正為「訂定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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