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的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為有效。 - 範例:如果派下現員有100人,那麼至少需有51人出席,且出席人數中至少需有26人同意該決議。 2. 若符合前項規定取得同意書,則需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方為有效。 - 範例:如果派下現員有100人,那麼至少需取得51人的書面同意方為有效。 然而,有以下事項的決議則具有特殊要求: 1. 章程的訂定及變更。 - 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且出席人數需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方為有效。 - 若符合前項規定取得同意書,則需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方為有效。 2. 財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 - 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且出席人數需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方為有效。 - 若符合前項規定取得同意書,則需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方為有效。 3. 解散。 - 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且出席人數需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方為有效。 - 若符合前項規定取得同意書,則需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方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祭祀公業法人的章程中有更高於上述規定之決議條件,那麼依照其章程的規定執行即可。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一般決議與特別決議通過之決數。 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修正,將第一款章程之「訂立及修正」修正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一、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一般決議與特別決議通過之決數。 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修正,將第一款章程之「訂立及修正」修正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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