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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祭祀公業條例 第 32 條

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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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當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可以由代表法人的管理人取得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作為代替。該規定允許代表法人的管理人代替派下員大會的議決,前提是取得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此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祭祀公業能夠順利執行業務,即使派下員大會的出席人數未達定額。根據參考資料,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祭祀公業的特殊性而設立的,該類型的公業特徵是以派下員大會作為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參考資料中的案例也提到了其他法律條文的適用,如民法第56條有關社團總會決議撤銷或無效之規定。因此,根據參考資料的討論,可以確定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的用意和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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