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當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可以由代表法人的管理人取得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作為代替。該規定允許代表法人的管理人代替派下員大會的議決,前提是取得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此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祭祀公業能夠順利執行業務,即使派下員大會的出席人數未達定額。根據參考資料,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祭祀公業的特殊性而設立的,該類型的公業特徵是以派下員大會作為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參考資料中的案例也提到了其他法律條文的適用,如民法第56條有關社團總會決議撤銷或無效之規定。因此,根據參考資料的討論,可以確定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的用意和適用情況。
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立法理由一、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人數眾多分散各地時,經常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成會」,為免影響祭祀公業事務之運作,爰規定不能成會時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以取得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二、又「因故無法成會」語意欠明,爰建議修正為「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且因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性質可能會因普通事項或特別事項而有不同之決議門檻,故應取得「法定比例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一、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人數眾多分散各地時,經常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成會」,為免影響祭祀公業事務之運作,爰規定不能成會時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以取得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二、又「因故無法成會」語意欠明,爰建議修正為「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且因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性質可能會因普通事項或特別事項而有不同之決議門檻,故應取得「法定比例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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