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31 條
- 1.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 2.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 3.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
- 4.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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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的規定,派下員大會應由代表法人的管理人召集,並要求派下員的出席人數達到過半數。如果派下員有變動,則在召開大會前需要辦理派下員的變更登記。管理人認為必要或有派下員五分之一以上的書面請求時,可以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召集的大會由代表法人的管理人擔任主席。如果管理人未依照章程或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召集會議,可以由第二項請求的派下員推舉代表來召集,並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祭祀公業法人的管理人收到派下員的變動通知,他需要在召開派下員大會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以確認派下員的身分變動。此外,如果有派下員的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大會,管理人便可以召集這場臨時派下員大會。最後,如果管理人未依照章程或規定召集大會,那麼派下員可以推舉一位代表來召集大會,並且推舉一位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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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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