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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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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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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
法人
派下員
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
變更登記
。
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
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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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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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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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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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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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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