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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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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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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
法人
派下員
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任管理人、
監察人
。 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 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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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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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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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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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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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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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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