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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祭祀公業條例 第 30 條

  1. 1.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 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2. 2.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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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的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應定期召開一次,並議決以下事項: 1. 章程的訂定和變更。 2. 選任管理人和監察人。 3. 管理人和監察人的工作報告。 4. 管理人所擬訂的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和業務執行書。 5. 財產處分和設定負擔。 6. 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的事項。 另外,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的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在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解釋是根據提供的相關資料,特別是祭祀公業條例的規定。然而,沒有具體提到該法條的款項與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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