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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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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 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2. 2.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的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應定期召開一次,並議決以下事項: 1. 章程的訂定和變更。 2. 選任管理人和監察人。 3. 管理人和監察人的工作報告。 4. 管理人所擬訂的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和業務執行書。 5. 財產處分和設定負擔。 6. 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的事項。 另外,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的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在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解釋是根據提供的相關資料,特別是祭祀公業條例的規定。然而,沒有具體提到該法條的款項與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   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召開次數及其權限。   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修正,將第一款章程「訂立及修正」修正為章程「訂定及變更」。

  • 法人名詞
  • 派下員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302 制定)

一、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召開次數及其權限。   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修正,將第一款章程「訂立及修正」修正為章程「訂定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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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30 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任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