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43 條
- 1.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 2.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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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祭祀公業法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1. 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2. 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3. 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4. 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若祭祀公業法人未於上述期限內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解除其管理人職務,並要求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 1. 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 2.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2019年6月25日修正)第2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解除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職務。 3.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2019年6月25日修正)第28條第1項規定,若祭祀公業法人未改善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要求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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