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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2. 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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