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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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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2. 2.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祭祀公業法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1. 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2. 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3. 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4. 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若祭祀公業法人未於上述期限內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解除其管理人職務,並要求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 1. 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 2.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2019年6月25日修正)第2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解除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職務。 3.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2019年6月25日修正)第28條第1項規定,若祭祀公業法人未改善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要求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立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祭祀公業法人違法或不當運作時之處理。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0960302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祭祀公業法人違法或不當運作時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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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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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43 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